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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跟特定款物罪界限究竟在哪

时间:2026.01.2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08人
律师解析:
1.主体方面:
挪用公款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特定款物罪主体是掌管、经手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
2.目的方面:
挪用公款罪是为个人或借给他人用;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挪作其他公用。
3.对象方面:
挪用公款罪对象是公款;
挪用特定款物罪对象是救灾等特定款物。
4.客体方面:
挪用公款罪侵犯职务廉洁性和公款使用权
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专款专用制度。
5.后果方面:
挪用公款罪按情节量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需情节严重致重大损害才构成犯罪

案情回顾:

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单位的公款用于个人投资。小胡是掌管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将救灾款挪作修建办公大楼这一公用用途。小朱和小胡的行为引发争议,究竟他们分别构成何种犯罪存在疑问。

案情分析:

1、从犯罪主体看,小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主体要求,小胡作为掌管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符合挪用特定款物罪主体要求。
2、犯罪目的上,小朱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投资,是为个人使用,符合挪用公款罪目的;小胡将救灾款挪作修建办公大楼这一公用用途,符合挪用特定款物罪挪作其他公用的目的。
3、犯罪对象方面,小朱挪用的是公款,小胡挪用的是救灾款这一特定款物,分别对应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对象。
4、客体上,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公款使用权;小胡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5、法律后果上,需根据小朱的情节量刑,小胡若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则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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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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