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指国有公司、企业
董事、经理,
利用职务便利,自己或帮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业务,
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行为。
2.认定该罪,主体得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客观上要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业务且非法获利巨大。
3.“同类营业”要综合判定是否实质一样。
符合这些条件,就可能构成此
犯罪。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国有公司的经理。在任职期间,小朱利用职务便利,私下经营了一家与所任职国有公司同类业务的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经营,小朱获取了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公司发现后,认为小朱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将其举报。小朱则辩称自己的经营业务与公司并非完全相同,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朱身为国有公司的经理,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要求。
2、客观方面,小朱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了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并获取了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虽然小朱辩称业务并非完全相同,但并非完全相同,但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是否实质相同。若经认定属于同类营业,那么小朱的行为就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
构成要件,可能被认定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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