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股东没
实缴出资,满足法定情形能追加执行。
公司财产不够偿债,股东未出资就转让
股权,
申请执行人可追加其为
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担责。
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期足额缴资,申请执行人也能追加,在未缴出资范围担责。
追加需经法定程序,法院审查裁定。
股东不服有救济权,能否追加依具体情况依法判断。
案情回顾:小许与某公司存在
债务纠纷,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债务。小许发现该公司股东小李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了股权,同时公司设立时另一股东小胡也有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小许遂向法院申请追加小李和小胡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偿债,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担责。
2、公司设立时股东有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情况,申请执行人也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担责。
3、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经法定程序,由
执行法院依法审查并作裁定,股东不服裁定享有救济权利,具体是否能追加依案件事实和
证据按法律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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