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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的具体情况有什么

时间:2026.01.23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126人
律师解析:
侵犯名誉权有这些情形:
用书面或口头宣扬他人隐私,或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侮辱诽谤致影响,如网曝虚假信息损声誉。
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损他人名誉,像媒体不实负面报道。
向第三人传播或公开场合宣扬,故意降他人评价,如单位散布谣言抹黑同事。
侵权可要求停止侵害等,精神受损可主张赔偿

案情回顾:

小许在单位散布谣言抹黑同事小胡,致使小胡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小胡认为小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小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小许则辩称自己只是开个玩笑,并非故意诋毁小胡。

案情分析:

1、小许在单位散布谣言抹黑小胡,符合行为人通过向第三人传播或在公众场合宣扬等方式,故意降低他人社会评价,使其名誉受损的情况,构成对小胡名誉权的侵犯。
2、小胡要求小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若造成精神损害,小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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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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