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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法院对个人借款的管辖权

时间:2026.01.22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906人
律师解析:
法院对个人借款纠纷管辖权的确定规则如下:
1.若借款双方在借条等文件中约定了管辖法院,按约定执行。
2.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定管辖,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借款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出借方所在地法院也可能有管辖权。
实际案件管辖权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管辖法院。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还款,小胡欲起诉。小朱住所地在A地,经常居住地在B地,而小胡所在地为C地。小胡认为C地法院有管辖权,因为自己是接受货币一方;小朱则认为应在B地法院起诉。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应适用法定管辖。被告小朱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按照法律规定,应由经常居住地B地法院管辖有一定依据。
2、同时,借款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根据法律规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小胡作为出借方是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C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所以具体管辖权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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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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