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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决定如何撤销

时间:2026.01.2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1098人
律师解析:
1.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通常不能自行撤销。
存疑不起诉是指对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若有新证据证明符合起诉条件,可重新起诉。
3.公安机关认为决定有误,可先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4.被害人不服,可在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维持决定的,可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起诉。

案情回顾:

小胡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该决定有误,要求复议但意见未被接受,便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同时,被害人小丽不服该不起诉决定,在收到决定书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案情分析:

1、检察院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一般不能自行撤销,此决定是基于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
2、若发现新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可重新起诉。
3、公安机关对存疑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时,可先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还能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4、被害人不服存疑不起诉决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若上一级检察院维持决定,被害人可向法院起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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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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