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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继承权究竟该怎么去确定

时间:2026.01.22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203人
律师解析:
1.若公司章程对股份继承无限制,自然人股东死亡,合法继承人(如遗嘱法定继承人等)可继承股东资格,继承顺序和规则按《民法典》确定。
法定继承时,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先由第一顺序继承,无第一顺序再由第二顺序继承。
2.若公司章程有限制,按章程处理。
比如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股东资格,需转让股份获财产利益。
此时,继承人要和其他股东协商并按规定操作。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股东,不幸离世。小朱生前未立遗嘱,他的妻子小丽认为自己作为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继承小朱的公司股份并获得股东资格。然而,公司章程规定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股东资格,只能通过转让股份获取财产利益。公司其他股东也要求小丽按章程规定处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在法定继承中,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小丽作为小朱的妻子,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本可继承小朱的合法财产,包括公司股份。
2、但该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股份继承有限制,规定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股东资格。在此情况下,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小丽需与公司其他股东进行协商,通过转让股份来获取相应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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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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