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涉及到网络聊天记录本文档是否能用作证据的讨论中,保全此类证据所要遵循的法律要求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具体而言,我们需重点关注如下几个关键法律要点:首先,毋庸置疑,对于像QQ、微信等网络交流平台上的聊天记录,它们必须具备做为诉讼证据所必备的实际存在性、合法性以及与争议核心相关性的特征。在我国现代司法实践中,比照视听资料类别的证据,电脑系统记录和存储的各类数据也被视为具备同等资格。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法庭证据,但需满足客观性、合规性和紧密相关性等要素。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这些聊天记录被视为间接证据,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有可能被法庭采纳。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记录可以作为上呈法院的证据,但不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而是只能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如果要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话,是需要专业机构进行审查核实,在经过正规程序认定后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中就包括了书证,而手机短信或微信也是属于书证中的一种,虽然他们是作为数据电文的一种,但实际却是以其中的文字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短信或微信能作为借贷关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