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解除合同通知未签收也可能有效。
按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到达”并非以签收为唯一标准。
2.采用直接送达,有
证据证明已送达,如在办公场所当面
递交,可认定到达;
邮寄时,有回执或能证明拒收邮件为解除通知,也可能认定到达。
3.无法证明通知到达,可能不产生效力。
主张方要留存通知到达的证据。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合同。后小朱认为小李存在
违约行为,决定解除合同。小朱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到小李办公场所当面递交解除合同通知,但小李拒绝签收。小朱又通过邮寄方式再次发出解除通知,小李拒收。小朱认为自己已完成解除合同通知的送达,合同已解除;而小李则认为自己未签收通知,合同并未解除,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且通知的“到达”不以对方签收为唯一判断标准。小朱在小李办公场所当面递交通知,虽小李未签收,但属于有证据证明已送达对方的情况;邮寄方式中,小李拒收但邮件内容为解除通知,也可能认定通知已到达。
2、若小朱能证明通知已到达小李,那么解除合同通知有效,合同已解除;若无法证明通知已到达小李,解除合同的通知可能不产生效力。所以小朱作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需注意留存通知已到达小李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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