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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有挪用资金罪的相关情形

时间:2026.01.19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217人
律师解析:
1.挪用资金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单位本身不构成此罪。
该罪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或借贷他人,数额大且超三月未还,或未超三月但数额大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
2.单位集体决定挪用资金用于单位事务不构成犯罪
个人擅自挪用,符合条件则构成。
3.单位可加强财务和监督制度防犯罪,发现嫌疑可收集证据报案追责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的工作人员。一段时间内,小朱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一笔资金挪出,借贷给了他的朋友小李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单位在进行财务审查时发现资金异常,小朱辩称是单位集体决定挪用资金用于单位事务,但单位其他领导表示并不知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小朱符合该罪主体要求。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2、小朱称是单位集体决定挪用资金用于单位事务,但单位其他领导并不知情,说明并非单位集体决定,而是小朱个人擅自挪用,因此小朱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单位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有关部门报案,依法追究小朱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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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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