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挪用资金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单位本身不构成此罪。
该罪指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或借贷他人,数额大且超三月未还,或未超三月但数额大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
2.单位集体决定挪用资金用于单位事务不构成
犯罪;
个人擅自挪用,
符合条件则构成。
3.单位可加强财务和监督制度防犯罪,发现嫌疑可
收集证据报案追责。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单位的工作人员。一段时间内,小朱
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一笔资金挪出,借贷给了他的朋友小李用于营利活动,
数额较大。单位在进行财务审查时发现资金异常,小朱辩称是单位集体决定挪用资金用于单位事务,但单位其他领导表示并不知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小朱符合该罪主体要求。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符合挪用资金罪的
构成要件。
2、小朱称是单位集体决定挪用资金用于单位事务,但单位其他领导并不知情,说明并非单位集体决定,而是小朱个人擅自挪用,因此小朱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单位可收集相关
证据向有关部门报案,依法追究小朱的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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