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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的执行及效力是什么

时间:2026.01.19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471人
律师解析:
1.破产程序由法院主导,涵盖破产申请受理、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等阶段。
法院受理申请后,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
2.破产程序效力广泛。
债务人丧失财产管理处分权,要保管并移交财产资料。
3.债权人的债权集中受偿,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
4.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会中止,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或交付执行财产。
5.法院受理申请后,其他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的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困境,债权人小李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但小朱认为自己仍有权管理公司部分财产,拒绝向管理人移交部分重要资料。同时,小朱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还私下向另一个债权人小胡进行了个别清偿。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需妥善保管并移交财产资料。小朱拒绝移交部分重要资料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
2、所有债权应在破产程序中集中受偿,且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其他个别清偿行为无效。小朱私下向小胡进行个别清偿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3、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中止,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已开始执行的程序也会中止,执行财产应向管理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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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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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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