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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没实缴出资是否要承担债务

时间:2026.01.19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019人
律师解析:
1.股东未实缴出资需承担债务
公司债权人能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公司破产清算时,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要补缴出资用于偿债。
3.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按公司章程追究未实缴股东的违约责任
未实缴出资既担债务责任,又可能被内部追责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是某公司的股东。小朱和小李按照公司章程按时足额出资,而小胡却未实缴出资。公司运营期间产生了债务,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但公司无法全部清偿。同时,公司面临清算。小朱和小李认为小胡未实缴出资的行为损害了他们的权益,要求小胡承担相应责任,小胡则认为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小胡作为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在公司清算时,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向公司补缴出资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所以小胡应补缴其未实缴的出资。
3、小朱和小李按时足额出资,他们可依据公司章程向未实缴出资的小胡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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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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