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缔约过失责任是
签合同过程中,一方违背诚信让对方受损,要担
赔偿责。
2.担责情形有:
恶意磋商套取秘密;
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
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当用对方保密信息;
其他违背诚信行为,如擅自撤回允诺。
3.受损方可要求过错方赔信赖利益损失,含直接和间接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欲与小李合作,小李本无签约意愿,却为套取小朱的商业秘密,假意与小朱进行合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小朱以为合作有望,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准备。然而,小李在获取到小朱的商业秘密后,便终止了谈判,给小朱造成了损失。小朱认为小李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了损害,要求小李赔偿。
案情分析:1、小李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其本无签约意愿却假借订立合同与小朱恶意磋商,违背了诚信原则,符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2、小朱作为受损方,有权要求小李赔偿信赖利益损失。该损失包括小朱为此次合作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等直接损失,以及因商业秘密被泄露可能导致的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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