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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人的追偿顺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6.01.17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62人
律师解析:
1.连带保证人担责后,能拥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担责后可先找债务人追偿,可要求其支付因担责支出的全部费用,像主债权、利息等。
若债务人有财产,可协商或诉讼追偿。
2.若存在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已担责的保证人能向他们追偿,按内部约定比例分担,没约定则平均分担。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丽借款10万元,小胡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偿还借款。小丽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代为偿还了全部借款及利息。之后,小胡向小朱追偿,小朱称自己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同时,小胡了解到小静也是该债务的连带共同保证人,便要求小静分担部分责任,小静却认为自己不应承担。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小胡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小朱追偿其因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若小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小胡可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实现追偿。
2、由于存在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小静,小胡有权向小静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若他们之间没有约定分担比例,则应平均分担。所以小静不能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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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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