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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时,债权人拥有多种执行选择权。既可以同时要求借款人与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也可先后要求他们承担,借款人与连带责任人无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比如债权人在执行财产时,可单独执行借款人财产,也可单独执行连带责任人财产,还能同时执行两者财产。
(2)当连带责任人承担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依据法律规定,其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借款人追偿,这样就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3)若借款合同未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会按照一般保证处理。在一般保证情况下,要先执行借款人的财产,只有当借款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剩余部分。
提醒:
借款合同签订时应明确保证责任类型,避免约定不明带来执行顺序争议。若遇到复杂保证责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08-12 10:0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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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连带保证责任时,债权人有多样执行选择,可同时或先后要求借款人与连带责任人担责,还能选择单独执行一方或同时执行双方财产。连带责任人承担债务后,可在承担范围内向借款人追偿形成新债权债务关系。
2.若未约定保证方式,按一般保证处理,需先执行借款人财产,不足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
3.建议债权人在借款时明确约定保证方式,若为连带保证可增加债权实现的保障。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应及时向借款人追偿,维护自身权益。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保证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2025-08-12 08:35: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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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连带保证责任时,债权人执行责任无先后顺序,可灵活选择执行对象;连带责任人担责后可追偿;未约定保证方式按一般保证处理,先执行借款人财产。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借款合同明确为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权益保障方式更灵活,可同时或先后要求借款人与连带责任人担责,执行财产的方式多样。若连带责任人承担了债务,在承担范围内向借款人追偿,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由此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未约定保证方式按一般保证处理,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先保障借款人的责任履行。在实际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多变,涉及保证责任的问题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困扰。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2025-08-12 07:34: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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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行动建议:若借款合同明确为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执行方式,如借款人有足够财产便于执行,可单独执行借款人财产;若连带责任人有更易执行的财产,可单独执行连带责任人财产,也可同时执行二者财产。
(二)连带责任人行动建议: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后,及时向借款人追偿,保留好承担债务的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三)未约定保证方式情况:若未约定保证方式,先执行借款人财产,执行后仍有不足部分,再要求保证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025-08-12 06:5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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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借款合同约定为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借款人和连带责任人担责,无先后顺序。可单独执行借款人或连带责任人财产,也能同时执行。
2.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后,可在承担范围内向借款人追偿,形成新债权债务关系。
3.未约定保证方式按一般保证处理,先执行借款人财产,不足部分由保证人承担。
2025-08-12 06:42: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