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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仲裁地域管辖方式是什么

时间:2026.01.17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1288人
律师解析:
1.建设工程仲裁无地域管辖,与有严格地域管辖规定的诉讼不同,它遵循当事人意愿。
2.以仲裁解决纠纷,需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
3.仲裁协议应选定具体仲裁委,只要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可自由约定国内任意仲裁委处理纠纷。
比如北京的纠纷可约定上海的仲裁委。
4.以仲裁解决建设工程纠纷,关键是在协议中明确仲裁机构。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因建设工程纠纷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在工程所在地进行处理,遵循类似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则;小李则主张双方此前已达成仲裁协议,约定由另一地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建设工程位于本地,但仲裁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在外地,双方就应适用何种管辖规则产生分歧。

案情分析:

1、仲裁与诉讼不同,诉讼有严格的地域管辖规定,而建设工程仲裁不存在地域管辖,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需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且在仲裁协议中选定具体仲裁委员会,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可自由约定国内任一仲裁委员会。本案中小朱与小李已达成仲裁协议并选定外地仲裁委员会,应按协议由该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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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功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1.从事建筑行业十余年,擅长建筑工程案件。 2.盐城首期刑辩班优秀学员,擅长刑事案件:办理过多起成功案例,诈骗罪2个亿成功变更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功办理取保,盗窃罪成功不予起诉,协助组织卖淫案件成功不起诉等等案件,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3.婚姻,交通,民间借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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