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建设工程
仲裁无地域
管辖,与有严格地域管辖规定的
诉讼不同,它遵循
当事人意愿。
2.以仲裁解决
纠纷,需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
3.仲裁协议应选定具体仲裁委,只要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可自由约定国内任意仲裁委处理纠纷。
比如北京的纠纷可约定上海的仲裁委。
4.以仲裁解决
建设工程纠纷,关键是在协议中明确仲裁机构。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建设工程纠纷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在工程所在地进行处理,遵循类似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则;小李则主张双方此前已达成仲裁协议,约定由另一地区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建设工程位于本地,但仲裁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在外地,双方就应适用何种管辖规则产生分歧。
案情分析:1、仲裁与诉讼不同,诉讼有严格的地域管辖规定,而建设工程仲裁不存在地域管辖,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需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且在仲裁协议中选定具体仲裁委员会,只要不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可自由约定国内任一仲裁委员会。本案中小朱与小李已达成仲裁协议并选定外地仲裁委员会,应按协议由该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