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公司有独立
法人资格,用全部财产担责,股东按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担责。
公司破产,若老板作为股东已足额
出资,一般不追其
个人财产偿债。
2.特殊情形下,老板要对
公司债务担
连带责任: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债,损害
债权人利益;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财产致债权人受损。
出现这些,可追加老板个人财产。
输出格式: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老板,也是股东。公司
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按规定公司以全部财产对
债务负责,小朱本应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然而,债权人发现小朱存在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的行为,还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因此债权人要求追加小朱个人财产偿债,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所以公司破产时,正常情况不会追及股东个人财产。
2、但本案中,小朱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特殊情形,因此债权人要求追加小朱个人财产偿债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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