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伙债务不仅指对外
债务,它是在合伙
存续期间,以合伙名义与第三人产生民事
法律关系时的债务。
2.对外债务是合伙向
合伙人之外的主体承担的债务,像向
银行贷款、
拖欠货款等,合伙人通常要负
无限连带责任。
3.对内债务源于合伙内部合伙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未足额
出资产生的补偿债务,按
合伙协议和法律处理,以平衡合伙人利益。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
合伙做生意。在合伙期间,他们以合伙名义向某主体借款用于经营,形成了对外债务。同时,小朱未按合伙协议约定足额出资,这使得他对小李和小胡产生了补偿债务,即对内债务。后来,
债权人要求三人偿还借款,小李和小胡则要求小朱履行补偿义务,小朱却以各种理由拖延,由此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中以合伙名义向主体借款属于对外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小朱、小李和小胡对这类债务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债权人有权要求三人偿还借款。
2、小朱未按约定足额出资产生的补偿债务属于对内债务,应依据合伙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用于调整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小李和小胡要求小朱履行补偿义务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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