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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是否仅指对外的债务

时间:2026.01.15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934人
律师解析:
1.合伙债务不仅指对外债务,它是在合伙存续期间,以合伙名义与第三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时的债务。
2.对外债务是合伙向合伙人之外的主体承担的债务,像向银行贷款拖欠货款等,合伙人通常要负无限连带责任
3.对内债务源于合伙内部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未足额出资产生的补偿债务,按合伙协议和法律处理,以平衡合伙人利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合伙做生意。在合伙期间,他们以合伙名义向某主体借款用于经营,形成了对外债务。同时,小朱未按合伙协议约定足额出资,这使得他对小李和小胡产生了补偿债务,即对内债务。后来,债权人要求三人偿还借款,小李和小胡则要求小朱履行补偿义务,小朱却以各种理由拖延,由此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中以合伙名义向主体借款属于对外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小朱、小李和小胡对这类债务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债权人有权要求三人偿还借款。
2、小朱未按约定足额出资产生的补偿债务属于对内债务,应依据合伙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用于调整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小李和小胡要求小朱履行补偿义务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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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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