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异议之后是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是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两种诉的申请阶段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允许未参与案件审理的第三方对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提出质疑,若认为这些文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向原法院申请撤销。但此上诉需满足一定条件,法院将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以保护当事人权益。

第三人也可以提起合同无效之诉,但前提条件是无效合同的存在已经影响或侵害到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提起民事诉讼最基本的要求是,原告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比如无效合同并没有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没有起诉的主体资格。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之后又撤诉的,仍然可以再次起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原告撤诉或者法院直接按照撤诉处理的,即便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但是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有非常严格的适用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能中止执行的。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在一定的条件下是会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止的,这个申请可以是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提出,也可以是在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进行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