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紧急避险是为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在面临危险时不得已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构成条件:
危险要正在发生,像火灾、洪水等灾害已出现;
避险是无奈之举,没其他合理办法排除危险;
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减少更大损失;
造成的损害要小于避免的损害。
3.比如为躲失控车辆闯入他人住宅致一
定损坏,可算紧急避险。
4.若避险过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要承担适当
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驾驶车辆正常行驶时,前方一辆车突然失控朝他冲过来。此时小朱已来不及刹车或转向其他空旷道路躲避,为避免与失控车辆相撞,他不得已冲进了小丽家的院子,导致院子围栏和部分绿植损坏。事后小丽要求小朱
赔偿全部损失,小朱认为自己是紧急避险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1、小朱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当时失控车辆冲过来,危险正在发生,且小朱无其他合理方法排除危险,其目的是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这一合法权益,避免更大损害,同时车辆冲进院子造成的围栏和绿植损坏小于与失控车辆相撞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2、如果小朱的紧急避险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那么他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经认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小朱则需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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