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在发起民事诉讼之时,通常需要承担受理费以及可能出现之其他诉讼相关的费用。若当事人面临实质性的经济困境,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缓期缴纳、降低缴纳或免除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的请求。因此,假如为追讨债务发起民事诉讼的申请人遭遇经济困难,彼等可参照并引用此法律条款向管辖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用。若最后法院作出令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判决,先前已支付的诉讼费用便有可能依据实际情况予以退还或部分减免。

依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如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因符合相关规定而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理应须退还被告方已缴纳的所有案件受理费用。若被上诉人对该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准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无误并做出坚持原先裁定的决定时,原一审人民法院便需将涉案的所有案件受理费用尽数退还给被告方。

起诉被驳回起诉费需要退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关于起诉被法院驳回后诉讼费是否能退还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诉讼费不予退还,因为缴纳诉讼费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必要条件,也是潜在的法律风险。但在特定情境下,如法院失误导致驳回或处理小额民事争议时,法院可能会退还诉讼费。对于知识产权侵权、劳动合同纠纷等特殊诉讼,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费用。若法院决定不受理或驳回请求,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案件受理费,通常通过法院内部的诉讼费管理系统进行退款。

当事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经审查受理后送达被告,被告有15天提交答辩状。法院5日内送达答辩状副本给原告。法院提前三天通知开庭,并公告。法庭调查包括陈述、证人证言、证据展示等。辩论阶段后,法院依法判决,可调解,调解不成即判决,并宣告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