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反担保保证期间通常按约定执行,若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是主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起六个月。
2.主债务指
担保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向
债务人的
追偿权。
如1月1日担保人担责,无约定时,从这天起六个月内可行使对
反担保人的权利。
3.
债权人与债务人变动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经反担保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按原合同约定或法定。
案情回顾:小朱为小胡向小丽的债务提供
担保,小胡又找小静为小朱提供反担保。小朱于1月1日承担了担保责任。小朱与小静在
反担保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也无特别规定。后来小丽与小胡对主债务履行期限进行了变动,但未取得小静书面同意。小朱在6月要求小静承担反担保责任,小静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变动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反担保的保证期间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小朱1月1日承担担保责任,其对小胡的追偿权即主债务,在未约定保证期间且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特别规定时,从1月1日起算六个月内小朱可行使对反担保人小静的权利,6月仍在该期间内。
2、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反担保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间。所以小静不能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变动为由拒绝承担反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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