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初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范围通常包括审理本辖区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一审案件,具体涵盖普通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及轻微刑事案件。对于重大、疑难或涉及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需根据上级法院的指定或移送来确定管辖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特定案件的审理法院。

案件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一审工作,标的额在2000元以上且一方住所不在本区域内的,或者属于涉外、涉港澳台的民事纠纷,一审都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除此之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事案件都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在300万元以上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事案件,是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也就是说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不同,所管辖的法院也不同。

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标的额在5千万元以上的应该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另外,诉讼标的额在2千万元以上,但一方当事人是港澳台或外籍人士的,一审也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