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执行司法解释规定是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是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在申请仲裁时一般在收到申请书之后就会在四十五个工作日之内结束,如果遇到案件比较复杂的,那么就可以延长十五天。

仲裁裁决执行地点的法院一般选择在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终极法院,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要选择能够接纳仲裁法院的机构,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调解书,当事人可以拒绝。

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仲裁申请证据和财产保全的也是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来裁定,如果在仲裁裁决执行中的执行的财产不在国内,可以向国外有管辖权利的法院申请执行。

二审改判执行由一审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者是裁定结果,一般是由原审法院或者是第一审同级的法院来进行管辖,法院在收到强制执行的申请后就需要在六个月之内办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