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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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事故车辆已投保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则该等拖车费用将由相应的保险机构负责承担;反之,如未购置相关险种,则拖车费用应由负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自行负担。在此须特别指出的是,如交通事故系因非机动车辆驾驶员、行人均有意碰撞机动车所致,那么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若遭受交通事故且己方承担全部责任,具体处理过程如下所示:首先,需由保险公司依据相应规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其次,若此类赔偿仍未能满足对方的损失,则要求责任方根据责任认定书中的明确判定,按照各自职责分摊并支付剩余部分。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可在对方全责但未赔偿时,选择公安交管部门调停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调停基于双方协商,诉讼则提供司法保障。如调解不成或义务人不履行,可进一步诉诸法院。法院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保险公司需在强制险范围内先赔,超出部分由侵权责任人全额赔付。

若遭遇交通事故且对方全责,应收集并保管相关证据,积极协商赔偿。受伤者可要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费用及因事故导致的工作损失。 此外,还可索赔车辆维修费、物资损失、车辆救援费等。若车辆报废或无法修复,应赔偿同等价值的资金。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车辆,应补偿停业损失;非商业车辆则应获得替代性交通费用补偿。

在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的一方应提供所有相关书面票据给赔偿方车主,由车主按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不会直接给无需负责方支付赔偿金。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受害者可通过法律诉讼维权,并可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提供有力证据。法院裁决后,保险公司将按判决向无需负责方支付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