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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有没有管辖资格

时间:2026.01.12 标签: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阅读:1107人
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下,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有管辖资格。
民间借贷纠纷里,若无特殊约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
出借人起诉还款时,其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
2.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所以出借人所在地法院能管辖。
3.若借贷双方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且合法,就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借款到期后,小朱未依约还款。小李欲起诉小朱还款,小朱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小李则主张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出借人小李起诉借款人小朱还款,小李是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2、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小李所在地法院有管辖资格。但若借贷双方书面协议管辖法院且符合法律规定,则应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双方未约定,故适用上述一般管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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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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