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
被执行人。
公司股东以
出资额或股份对公司担责,其
个人债务、
公司债务及配偶财产相互独立。
2.若股东
股权属
夫妻共同财产,
执行法院可
强制执行该股权。
3.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需符合法定情形,如
债务属
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等。
债权人可
诉讼确认,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
4.不符合法定情形,法院不会支持追加请求。
案情回顾:小朱为某公司股东,对债权人小李负有个人债务。小李在执行阶段请求法院追加小朱配偶小静为被执行人。小李称小朱的债务用于其与小静的共同生活,而小静则主张该债务是小朱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且公司债务和股东个人债务应独立,不应将自己牵扯进来。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而言,公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相互独立,股东配偶财产也独立于股东,所以通常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2、若要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需符合法定情形。本案中若该债务被认定用于小朱和小静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李可通过
诉讼程序请求法院确认,再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小静为被执行人;若不符合法定追加情形,法院不会支持小李的追加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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