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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为公司股东,能否追加执行

时间:2026.01.12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078人
律师解析:
1.通常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公司股东以出资额或股份对公司担责,其个人债务公司债务及配偶财产相互独立。
2.若股东股权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法院强制执行该股权。
3.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需符合法定情形,如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等。
债权人诉讼确认,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
4.不符合法定情形,法院不会支持追加请求。

案情回顾:

小朱为某公司股东,对债权人小李负有个人债务。小李在执行阶段请求法院追加小朱配偶小静为被执行人。小李称小朱的债务用于其与小静的共同生活,而小静则主张该债务是小朱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且公司债务和股东个人债务应独立,不应将自己牵扯进来。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而言,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相互独立,股东配偶财产也独立于股东,所以通常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2、若要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需符合法定情形。本案中若该债务被认定用于小朱和小静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李可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确认,再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小静为被执行人;若不符合法定追加情形,法院不会支持小李的追加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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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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