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认缴制下有股东不
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按章程要求其出资并担责,像支付
违约金。
2.合理催告后股东仍不履行,公司可经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资格,再办理减资或让其他股东认缴对应出资。
3.公司
债权人能在股东未出资范围内,要求其对公司不能
清偿债务担责。
4.若股东拒担责,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可
起诉,用
司法途径维权。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设立了一家公司,实行认缴制。小朱和小李都按
公司章程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小胡却迟迟未出资。小朱和小李依据公司章程要求小胡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
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然而小胡拒绝。经合理催告后,小胡仍不履行,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了小胡的股东资格,可小胡对此也不认可。同时,公司债权人要求小胡在未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小胡同样拒绝。
案情分析:1、在认缴制下,股东有按照公司章程出资的义务。小胡未出资已构成违约,公司和其他股东有权依据章程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2、当小胡经合理催告仍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的行为符合规定。之后公司可进行减资或由其他股东认缴相应出资。
3、公司债权人要求小胡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若小胡拒绝承担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可
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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