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东
出资不一定要注入资金,出资形式多种多样,除货币外,实物、
知识产权和
土地使用权等能估价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
2.发起设立的公司里,若章程规定用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就不用注入资金,用约定的非货币财产完成出资义务便可。
3.
认缴制公司,股东按章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出资,可能暂时不用注入资金。
4.无论何种
出资方式,股东都要
保证出资真实、足额,否则要向公司补足,并对已出资股东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胡共同发起设立一家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小朱以货币出资,小胡以知识产权出资。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小朱发现小胡并未按约定将知识
产权过户到公司名下,认为小胡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小胡则称自己无需注入资金,以知识产权出资即可,且目前还在办理
过户手续。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股东出资方式多样,除货币出资外,可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小胡以知识产权出资,所以小胡无需注入资金,可按约定以知识产权完成出资义务。
2、股东需确保出资真实、足额。小胡虽无需注入资金,但未将知识产权过户到公司名下,未完成出资义务,应向公司补足出资,同时也需对已出资的小朱承担
违约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