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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的定金最多可设定多少

时间:2026.01.1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92人
律师解析:
当事人能约定给对方定金作债权担保定金合同在实际交定金时成立。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定,但不能超主合同标的额20%,超的部分没定金效力。
像主合同标的额100万,定金最多20万。
实际交付定金与约定数额不符,视为变更。
收定金方不履行债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双倍返还;
给付方则无权索回。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丽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小许向小丽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小许依约交付定金,后小丽因自身原因不履行债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许要求小丽双倍返还定金,小丽认为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应双倍返还,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小许已交付定金,定金合同成立
2、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本案需确定定金是否超标的,若超标则超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3、收受定金方不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小丽违约,应按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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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最多可占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 更多>>
  • 定金最多可占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 更多>>
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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