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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的后果有什么

时间:2026.01.10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40人
律师解析:
1.若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要返还给债权人,让债权人利益恢复到行为未发生时的状态。
2.在双务合同里,一方行使撤销权,双方需互负返还义务。
像因欺诈订立合同,受欺诈方行使撤销权后,双方都要返还相应财物。
3.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但有其他合法债权人时,按法定顺序来。
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了一份双务合同,小胡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小朱发现后,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小胡因该合同已取得小朱支付的价款,小朱也接收了小胡交付的货物。双方就财产返还及受偿顺序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应优先受偿且小胡应承担撤销权行使费用,小胡则有不同意见。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若撤销权成立,债务人小胡的欺诈行为自始无效。小胡应将因该行为取得的价款返还给债权人小朱,小朱也应返还小胡交付的货物,这符合恢复原状原则,使小朱利益回复到行为未发生时的状态。
2、小朱作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但如果还有其他债权人对小胡有合法债权,应按法定顺序受偿。并且,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小朱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费用应由债务人小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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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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