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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管辖异议包含哪些

时间:2026.01.10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269人
律师解析:
1.管辖异议当事人觉得受诉法院没管辖权,向其提出的反对意见。
2.民事案件管辖异议分两类:
地域管辖异议:
合同纠纷,若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与受诉法院认定不同,当事人能提异议。
比如约定甲地履行,法院在乙地,被告可主张乙地无管辖权。
级别管辖异议:
若案件应属更高级或更低级法院管,当事人可提异议,如基层法院受理重大复杂案件。
3.管辖异议要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法院审查,成立则移送,不成立则驳回。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因合同纠纷诉至乙地法院,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为甲地。小李认为乙地法院无管辖权,以合同履行地与受诉法院认定不符为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乙地法院提出地域管辖异议。此外,小朱认为该案件复杂,基层的乙地法院无管辖权,应移送中级法院,同时提出了级别管辖异议。

案情分析:

1、小李以合同履行地与受诉法院认定不符提出地域管辖异议,符合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认为合同履行地与受诉法院认定不符可提出异议的规定。
2、小朱以案件复杂,基层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属于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更高级别法院管辖的情况。法院会对两人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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