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集资诈骗时主
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通常也无效。
2.主合同无效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担责;
有过错的话,担责不超
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判断担保人过错,看其对集资诈骗是否知情或应知情。
尽审查义务且不知情的无过错,疏忽不审查的可能有过错。
4.总之,集资诈骗中担保合同多无效,担保人是否担责及比例,取决于有无过错。
案情回顾:小朱以集资为由向小胡借款,并找来小李为该借款提供
担保。后小朱的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主合同无效。小胡要求小李承担
担保责任,小李则称自己对小朱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不应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需判断担保人是否有过错来确定其是否承担
民事责任及承担比例。在本案中,判断小李是否担责关键在于其对小朱集资诈骗行为是否知情或应当知情。
2、若小李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诈骗不知情,一般无过错,可不承担民事责任;若小李有明显疏忽未审查,可能被认定有过错,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小朱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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