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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专项资金触犯罪名应怎么处置

时间:2026.01.0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20人
律师解析:
挪用专项资金,可能犯挪用公款罪或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理方式有别。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挪用专项资金归个人用,非法活动或数额较大营利活动,或超三月未还,处五年以下徒刑拘役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
数额巨大不退还,处十年以上或无期。
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用,从重罚。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救灾等款物,情节严重致国家和群众利益受损,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案情回顾:

小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专项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同时,小胡还挪用了用于救灾的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此事被发现后,引发了对其行为究竟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争议。

案情分析:

1、若认定小胡构成挪用公款罪,因其挪用专项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且挪用救灾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应从重处罚
2、若认定小胡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需看其挪用行为是否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进而根据相应量刑标准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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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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