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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临时羁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6.01.07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047人
律师解析:
1.临时羁押刑事拘留后的措施。
公安机关若认为被拘留者需逮捕,要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2.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特殊情况,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1至4日。
3.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时间可延至30日,检察院仍在7日内决定。
4.通常,从拘留到决定是否逮捕最长37天,此期间会临时羁押嫌疑人。
实际羁押时间受证据收集、案件复杂程度等影响。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其逮捕,于是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小朱家属认为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时间过长,质疑是否符合规定。原来小朱有多次作案嫌疑,公安机关将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小朱家属对这37天的临时羁押时间存在争议,认为不应这么久。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本案中小朱有多次作案嫌疑,公安机关延长提请审查时间符合规定。
2、从拘留到决定是否逮捕,一般最长37天,期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临时羁押。具体案件会因证据收集难度、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影响羁押时间长短,所以本案37天的临时羁押时间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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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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