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损害赔偿:
可要求
侵权方
赔偿因
恶意诉讼产生的
律师费、
误工费、
诉讼费等
经济损失。
2.
精神损害赔偿:
恶意诉讼致严重精神痛苦,可提出此项赔偿。
3.停止侵权:
制止对方继续恶意诉讼。
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名誉受损时,让对方消除不良影响。
主张恶意诉讼侵权,要有
证据证明对方主观恶意、行为
违法且造成损害,像明知无事实仍
起诉等。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许存在业务往来。小许为达到
不正当竞争目的,在明知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小朱提起
诉讼。小朱为应对诉讼,支出了律师费、误工费、诉讼费等直接经济支出,且因这场恶意诉讼遭受了严重精神痛苦,名誉也受到损害。小朱遂要求小许停止
侵权行为,进行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许明知无事实依据仍提起诉讼,属于出于不正当目的滥用
诉讼权利,具有主观恶意,其诉讼行为违法。
2、小许的恶意诉讼行为给小朱造成了经济损失,包括律师费、误工费、诉讼费等直接经济支出,同时带来严重精神痛苦并损害了小朱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后果。因此,小朱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小许进行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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