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东
出资方式多样,除货币外,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能估价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也可用于
出资。
2.出资额由股东协商确定,并记录在
公司章程中。
3.出资时间上,
有限责任公司按章程规定,可一次或分期缴纳。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书面认股并按章程出资;
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不少于35%股份,其余公开募集。
4.股东要严格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可能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胡、小丽三人打算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协商确定小朱以货币出资,小胡以知识产权出资,小丽以实物出资。在公司章程中,他们明确了各自的出资额,但对于出资时间,小朱认为应在
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纳,小丽则希望按一定期限分期缴纳。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股东出资方式多样,小朱的货币、小胡的知识产权、小丽的实物出资均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作为出资。
2、出资额由股东自行协商确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小朱、小胡、小丽协商确定出资额符合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小朱和小丽对于出资时间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需按章程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否则可能承担
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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