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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

湖北省抢夺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罚金刑。 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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