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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要我赔误工费

装修工要我赔误工费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02-20 07:04:34 已帮助38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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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次责我要去误工费谁来赔

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自己需要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出借人、出租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解读:本条主要针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外出借、出租等车辆情形,认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第二条(擅自使用未经允许人)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三条(挂靠人及被挂靠人)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通常情形下,被挂靠单位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此时,被挂靠单位往往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即先有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的再有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与被挂靠单位的收益范围相一致的。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这里的“交付”应理解为实际使用,应该赔偿是与收益相一致的,这也符合公平原则。


以上就是关于“我次责我要去误工费谁来赔”的详细解答。综上,不管是哪一方的司机都会购买了各种保险来负担自己的事故中的损失和赔偿责任,所以误工费的索要应该先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而理赔过后剩余的部分就需要次责方自己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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