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知识产权专题 > 商标专题 > 指示性使用商标

指示性使用商标

1、以“凭指示”作为抬头人,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背书给”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做成空白背书,故也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2、以“托运人的指定人”为抬头人,称为凭托运人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背书给”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做成空白或记名背书,进行、转让,托运人也可不背书,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既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3、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作为抬头,称为银行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命令银行(开证行名称)”,并由银行(往往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中的开证行)进行背书转让。


4、以“开证申请人的指定人”为抬头,称为收货人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背书给收货人,并由收货人在提单的背面进行背书转让。


提单的抬头与背书直接关系到物权归谁所有和能否转让等问题。



最新修订:2024-02-27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