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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不当得利二审合同纠纷

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出现,这时的不当得利违约责任发生竞合。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况: 1、承租人、使用人、借用人等不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方式去使用财产,而采用其他不正当的方式使用该财产,从而获得不当利益,并导致合同另一方财产受到损失。此时该承租人、使用人、借用人既构成违约,同时又获得了不当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2、承租人、借用人在合同期满后,不按期归还标的物,继续占有使用标的物,不管其是否获得了实际利益,都因其未交付租金或使用费而使用他人财产而构成不当得利。 3、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后,一方因该合同取得对方的财产应返还而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或不返还的,因为在合同关系的无效、撤销、解除后,依据该合同取得对方的财产的当事人,已无法律根据继续对其实施占有使用,则应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


在前面三种情况中,第1种情况属主动作为方式构成获得不当得利的情况;第2、3种情况属以不作为方式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况。


以上的三种大情况,已是不当得利法律规定中的多数情况,读者除认真阅读外,也可多多思考若在司法实践中遭遇,通过理解以上情况,再结合民事诉讼法中对不当得利具体规定,保护自己最大的权益。但是不当得利毕竟是民法领域的专业名词,若是当事人涉及权益数额较大,小编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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