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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羁押手续

1.依法被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如果公民做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都将会受到司法部门处罚和制裁,那么司法机关也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定罪,当公安机关已经充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后,也是可以申请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这样也会预防再次做出违法行为。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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