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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提起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你可以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决定如何行使诉权。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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