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院首先要看有无未成年子女。如果有尚需要
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孩子归谁房子就判给谁。 根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
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
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拍
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
离婚时未变更
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
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
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