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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自动解除情况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领养关系的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除:


1、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领养关系。


2、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领养关系。


因此,并不存在自动解除收养关系的说法。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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