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在
入职后往往要经历一段
试用期,在这段试用期里面是互相选择的阶段,要是员工觉得在试用期里面自己工作的不开心或不顺心的时候,就想要
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在试用期的,那么可以提前3天申请
辞职,办理工作交接后,第三天即
可离开公司。公司不批准的,那么及时反映到劳动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