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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复核权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中级人民法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所以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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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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