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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中指定使用商品

一般而言,除商标权人之外的人,虽然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


在如下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则被视作服务商标的使用:


1、服务场所;


2、服务招牌;


3、服务工具;


4、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


5、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


6、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


7、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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