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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合同的效力

所谓隐名出资,即由他人根据与实际出资人的约定,公开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股东向公司投资,实际出资人并不公开的一种出资方式。通说认为:在隐名出资中,实际出资人一般不应被认定为具有股东资格,股东应当是名义上的出资人。因为名义出资人在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名册中进行了记载、公司也对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股票,这些都是认定股东资格的直接依据。特别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因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明显人合性特征,股东之间的信任对公司的存续具有重大影响,如果认定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将可能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础,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如“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一方名义持股所形成的股权”,另一方原则上就没有股东资格。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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