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减半收取
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有三条,依次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
当事人申请
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规定: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规定:被告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
诉讼请求,人
民法院决定
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
诉讼收费办法》有一种情形,即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
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以上是对上诉的
诉讼费减半吗的解答,只要符合上诉法律中规定的条件,是可以减半的。